保密工作基本清單
編輯:2022-11-04 11:22:51
保密工作基本清單
1.不該說的國家秘密不說,不該問的國家秘密不問,不該看的國家秘密不看,不該記錄的國家秘密不記錄;
2.不得通過普通郵政(快遞)傳遞承載國家秘密的載體,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或在公共場所、或用手機或向家屬親友談論國家秘密;
3.不得將國家秘密載體擅自帶離辦公區域,嚴禁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參加外事活動和參觀、瀏覽、探親、訪友或者出入公共場所;
4.不得在無保密措施的傳真機上傳輸有密級的文件、資料;
5.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正在辦理的涉密文件、事項的內容;
6.不得私自翻印、復制、摘錄并外傳秘密文件、資料、音像制品等;
7.不得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制作、收發、傳遞、復制、使用、存放、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8.制發文件運轉中,不得擅自復印、拍攝、傳真文件審簽件,不得將審簽件轉交無關人員傳遞,不得向無關人員告知文件運轉情況及結果;
9.不得將手機帶入涉及國家秘密會議的會場,因特殊原因帶入會場應采取取出電池,或在會場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
10.撰寫文章、書籍、接受境外采訪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向境外和國內公開發行的報刊雜志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投寄涉及國家秘密的稿件;
11.不得將標有內部以上等級(含內部)的公文和政務信息在互聯網上或公開發行的刊物上刊登;
12.未經批準不得引帶境外人員到保密部門、部位進行參觀、采訪、交流活動;
13.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接入國際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14.不得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國際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上的數據拷貝到涉密信息系統;
15.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存儲設備與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移動存儲設備混用;
16.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U盤等移動存儲設備;
17.不得在非涉密內網工作平臺和互聯網計算機上處理、保存或打印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
18.不得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設備處理涉密信息等;
19.不得將連接涉密網的具有打印、復印、傳真等多功能的一體機與普通電話線連接;
20.不得對外泄露加密設備的型號、性能及構造,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涉密網絡入口地址及口令;
21.要定期清理文件,嚴格按有關規定按時歸檔、收存、銷毀,不得將已作廢的國家秘密載體出售給廢品收購站或者個體商販;
22.涉密電子文檔與紙質文檔應同等管理,須同時標注國家秘密標識;
23.調離、退休及調動工作時,必須將自己本崗位經管(辦)的秘密文件、資料和使用的保密筆記本上交,或交單位作銷毀處理,離崗時須填寫一定期限內不失泄密的保密承諾書;
24.不得隱瞞泄密事件,發現失、泄密事件要及時報告。
轉載自四川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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