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項目保密管理要求
編輯:2022-12-09 11:04:53
一、涉密人員管理
1.定義:指由于工作需要,在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崗位合法接觸、知悉和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人員。
2.涉密人員必須經過保密培訓,堅持“先審查、后錄用”原則。
3.通過資格審查的涉密人員,需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方可上崗。
4.涉密人員出國、境需上報單位保密辦公室,獲得批準后方可出行。
5.涉密人員禁止為外企、境外組織、辦事機構或者人員提供咨詢服務;不得到與公司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
二、涉密信息設備、系統管理
1.信息系統定義: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和配套設備、設施構成,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存儲、處理、傳輸信息的系統或者網絡。
2.信息設備定義:指計算機及存儲介質、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照相機、攝像機等具有信息存儲和處理功能的設備。
3.涉密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采取分級保護方案,采取身份鑒別、訪問控制等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4.涉密信息設備必須明確密級、編號、責任人標識,并建立管理臺賬。
5.涉密信息設備按照其處理信息的密級進行管理與防護。
6.涉密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必須拆除其無線聯網模塊,并封閉接入互聯網功能;禁止配備無線鼠標、鍵盤等無線外圍裝置的信息設備處理涉密信息。
7.涉密設備配備專用的打印機、掃描儀等信息設備,禁止在涉密設備與非涉密設備公用信息設備。
8.涉密設備、系統應分別配備系統管理員。
三、涉密載體管理
1.定義: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各類物品。磁介質包括計算機硬盤、軟盤和錄音帶、錄像帶等。
2.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涉密載體的接觸范圍和涉密信息的知悉程度,非涉密人員不得參與。
3.接收、制作、交付、傳遞、復制、保存載體,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履行簽收、登記、審批手續。
4.未經批準,個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載體及涉密信息資料。
5.涉密載體外出、歸還需建檔登記。
6.涉密載體僅允許在涉密設備中交叉使用,禁止在涉密設備與非涉密設備之間交叉使用。
四、涉密項目資料管理
1.涉密項目資料必須在涉密場所進行,在涉密設備上處理操作。
2.涉密項目在簽訂合同后必須向項目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接收保密監督管理。
3.涉密項目完成后,向項目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項目建設情況。
4.對外交流合作時,內容及材料不得涉及涉密項目的相關情況。
五、涉密項目全過程管理
來源:山西國家保密局、中國保密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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